获证组织须知
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
目 录
1、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说明
2、监督/再认证审核的说明
3、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扩大/缩小、变更、暂停、恢复、撤销、注销和换证的说明
4、投诉的处理说明
5、申诉的处理说明
6、争议的处理说明
7、组织信息变更通报管理规定
8.组织对 CEETC发放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管理规定
附件 1:认证标志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附件 2:组织信息变更通报表
1.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说明
1.1认证证书和标志介绍
1)认证证书: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CEETC)对受审核组织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所颁发的证明文件,有效期三年。
2)认证标志:CEETC对受审核组织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所给予的认证标志。
中心徽标的基本颜色为蓝色。在特定情况下,中心徽标也可以使用除基本颜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当用于认证证书时,中心徽标的颜色与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背景颜色相同。
中心徽标是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标志,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中心拥有其使用权。
中心徽标只用于本中心的文件、认证证书、报告、宣传品、网页等,不允许也不授权其他任何组织使用该徽标。
中心认证标识的式样
中心认证标识为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标志,标志为:
中心认证标识的颜色
1.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组织可在对内、对外的各种宣传场合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以增加市场竞争力,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1.2.1获证组织在宣传认证结果时应符合 CEETC的要求,不得使 CEETC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1.2.2获证组织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管理体系认证只能证明其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 CEETC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并确保使用的认证标志与组织管理体系依据标准一致;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和场所。1.2.3可在传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如文件、信笺、名片和有关宣传等材料)中使用认证证书影印件。
1.2.4可在宣传材料、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管理要求。
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附带信息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上面不得声明。声明决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声明应包含对下列的引用:
——获证客户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
——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和适用标准;
——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
1.2.5 对于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管理体系的认证,由于检验/校准/检测报告或实验室报告被视作产品,因此认证标志不能使用在这些报告上。
1.2.6认证标志不能应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1.2.7 获证组织可单独使用 CEETC 认证标志,在使用认证标志时需在其下方注明注册号。
如 QMS/EMS/OHSMS/EnMS获证组织使用CEETC认证标志(例 1):
认证注册号
如需要使用认可标志时,必须与 CEETC的认证标志同时使用(见 1.3条款)。
1.2.8绿色建材获证组织认证标识的使用
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建材产品标识。按照认证等级的不同,样式分别为图1、图2、图3。获证企业在使用标识时,应符合《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20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的要求及本机构对标识的管理要求。
图1一星级标识
图2 二星级标识
图3 三星级标识
注:具体产品应按通过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等级选择适用的一星级、二星级或三星级标识。
1.2.9 获证组织在其认证证书被撤销或认证到期但未发放再认证证书时,应按照 CEETC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及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1.2.10为防止错误地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获证组织在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填写《认证标志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1),将使用方案报CEETC认证部备案,经 CEETC 核查符合规定后,准予备案并发放批准通知,获证组织的方案经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如未经CEETC 批准备案,获证组织因不当或不规范使用认证标志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获证组织承担。
1.2.11 CEETC认证部负责解释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中的问题。
1.3标志在有关文件、广告等宣传材料上使用时,标志必须完整、清晰,标志可按同比例放大/缩小并保持原色,但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1.4如果 CEETC的认可被中止,按照 CEETC采取的所有合理的步骤和要求,获证组织应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带有认可标志的文件和宣传广告材料。
1.5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定期需接受 CEETC对其证书有效性的确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获证组织应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实材料,报 CEETC合同评审,根据情况采取书面评审或现场审核的方式予以证实,经认证决定后予以换证:
A. 依据的标准变更;
B. 证书持有者变更;
C. 体系覆盖范围变更;
D. 上级主管部门对认证证书内容的有关规定变更;
E.引起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其它情况。
1.6 CEETC 对获证客户名录、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审核报告等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当获证客户或其他相关方错误引用认证状态或错误使用认证书、认证标志和审核报告时,CEETC将采取以下措施:
a) 要求其立即停止错误引用或使用;
b) 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并经公司验证其有效性;
c) 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
d) 公告其违规行为并向 CNCA、CNAS 报告;
e) 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 在每年的监督审核中,审核组应重点检查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况,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CEETC 报告以便CEETC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7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常用形式
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常用形式说明
序号 | 宣传、使用载体 | 认证证书及各标志的使用 |
认证证书 | 宣传语 | 认证标志 | 认可标志 | IAF标志 |
1 | 宣传材料(手册、图片、广告、网页等) | 可展示认证证书或其影印件 | 可以使用例:“本组织通过了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限公司通过了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等 | 可单独使用,也可与认可标志一起使用。在认证标志下方注明认证注册号。 | 不得单独使用,须与认证标志一起使用,样式见图例。认可标志下方注明“体系认证”及认可注册号。 | 不能单独使用,只能通过证书或证书影印件进行展示。 |
2 | 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 | 不能使用 | 同上 | 不能使用 | 不能使用 | 不能使用 |
注:产品包装上及附带信息的判别标准见 1.2.4。
2.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的说明
2.1为保持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与标准的要求持续一致,及对体系保证能力的持续承诺,促进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改进和提高以保持认证资格,根据认可导则及认可机构的要求,CEETC对获证组织在证书的三年有效期内每年进行监督审核,第一次监督审核通常在初次认证的决定日起 12个月内实施,此后的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第二次监督审核通常在第一次监督审核的决定日起 12个月内实施,特殊情况经过 CEETC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两次监督审核的审核时间间隔不能超过 15个月,若发生特殊情况(如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重大更改、出现严重事故或投诉等),CEETC可酌情增加审核的频次,严重的需提前再认证。
2.2认证证书在正常时间间隔内贴有监督审核合格标识方为有效。
2.3 获证组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时, CEETC 将向获证组织发放《再认证审核通知书》,如获证组织要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须与 CEETC 联系再认证事宜,CEETC 将按认证程序与其签订认证合同,对其进行再认证审核。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或再认证的认证决定之日算起,有效期为三年。再认证一般应在证书到期前完成,包括实施不符合项纠正与纠正措施或相关的计划及做出认证决定的时限。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与获证组织联络再认证适宜。审核时间宜安排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以上进行,以便于在受审核组织证书到期前完成认证证书的更新, 特殊情况下,如一般不符合项的纠正、纠正措施未在认证到期日前进行验证(严重不符合项的纠正、纠正措施应在认证到期日前进行验证),理由充分可将不符合关闭时间延长至认证到期日后三个月内,由受审核组织和审核组长写出书面说明,并签字,加盖公章后同完整的审核案卷交认证部进行认证评定。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2.4 异常和紧急情况下,如发生自然灾害、人为重大事故、暴恐事件等而导致无法在认证到期日前实施再认证审核的,应由获证组织提交证据,并须在认证到期日前实施再认证的审核策划,审核实施和后续有关工作能够在 6 个月内完成,则可以恢复认证。若超过六个月,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才能恢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3. 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扩大/缩小、变更、暂停、恢复、撤销、注销和换证的说明
3.1保持
获证组织经过 CEETC监督审核,其体系符合标准要求或基本符合标准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不合格项的纠正措施计划和实施情况报告,则CEETC保持其认证注册资格。
3.2扩大/缩小
获证组织希望扩大/缩小认证体系覆盖的范围或原依据标准的内容扩大/缩小时,需填报《组织信息变更通报表》,CEETC对申请评审后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CEETC根据情况实施审核。
3.3变更
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或 CEETC 认证要求发生修改时,或获证组织的法人资格、所有权等发生变更时,CEETC将根据情况组织实施审核。
3.4暂停
有下列情况之一
a) 获证组织违反了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指出后仍未纠正的;
b) 获证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国家、地方、行业抽查出现不合格;
c) 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出现重大不符合;
d) 持有的与管理体系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e) 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f) 客户的获证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且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且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销体系认证资格;
g)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h) 获证组织未按规定的时限接受CEETC对其实施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的;
i) 特定情况出现时不能接受CEETC对其实施提前监督审核或非例行审核;
j)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k)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l) 获证组织在接受CEETC现场审核后六个月未交纳认证费用;
m)有充分信息表明该获证组织六个月以上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n) 组织发生了与QMS、EMS、OHS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o) 主动请求暂停的;
p) 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q) 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CEETC暂停获证组织认证注册资格,暂停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但属于 d)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CEETC将在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上公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上报到认监委,获证组织自暂停之日起禁止继续使用和宣传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或引用认证信息,直至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
3.5恢复
获证组织被暂停认证注册资格后,必须在暂停期满前一个月提出恢复认证注册资格的书面申请和/或上报纠正措施材料至CEETC认证部,且经 CEETC 验证满足要求后,CEETC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
3.6撤销/注销
3.6.1有下列情况之一,经CEETC相关部门批准,将撤消获证组织认证注册资格:
A.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B. 监督审核发现获证组织体系存在不合格项且在三个月内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且经认证决定人评定认为其严重程度已构成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
C. 暂停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发出后,获证组织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期满前,获证组织仍未能按 CEETC要求接受监督审核,暂停期满后证书自动撤销;
D. 接受 CEETC现场审核后一个月内未交纳认证费用且拒不整改;
E. 获证组织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F. 获证组织出现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G. 获证组织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的;
H. 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I. 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J. 获证组织违反关法律法规的;
K.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L. 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M.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CEETC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6个月仍未纠正的。
N.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O.其他构成撤销体系认证注册资格情况。
CEETC撤消获证组织认证注册资格后,CEETC向获证组织发出《认证结果通知书》,将其从CEETC认证企业名录中删除,并通报国家认监委(CNCA)及相应认可委。获证组织须按国家认监委(CNCA)、认可委规定,从即日起禁止继续使用与宣传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立即退回 CEETC,若无法收回,CEETC将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4产品认证监督审核
4.1 监督时间
原则上企业获证6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且监督时机可为预先不通知: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制造商责任的;
(2)本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的。
4.2 监督内容
每次监督应覆盖所有生产企业(场所),并覆盖全部有效证书。监督的内容应包括:
(1)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2)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3)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4)监督检验;
(5)上一次评价不符合项整改措施有效性验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4.2.1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每次必查条款为附件3的3、4、5、6、7、8、10、11条,对其余条款可适当检查,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条款。
4.2.2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应至少覆盖每一单元的认证产品,其余按本细则7.2.3的规定进行。
4.2.3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按本细则7.2.4的规定进行。企业应对所有单元进行自评,并确保符合要求。本机构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进行,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4.2.4产品监督检验
按获证单元进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认证单元。监督检验的其他要求参见本细则8.1的规定。当利用其他检验结果时参见本细则8.2的规定。
4.3 监督检查人日
原则上,监督检查人日数应不少于初次现场检查人日数的50%。
4.4 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监督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检验均通过,且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产品监督检验通过,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监督检查通过。
(3)监督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监督检验未通过、或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4.5 监督检查结果评定
本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使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标识。评价不通过的,本机构按12.5的规定依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5产品认证扩大或缩小申请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认证委托人需在下次年度监督检查前、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认证单元、产品名称及型号的,认证委托人应从申请开始办理手续,本机构评价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程度,以及原认证结果对于扩大内容的有效性程度,同时按以下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1)对于需在下次监督检查前扩展认证单元的,本机构至少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必查条款、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三个方面进行补充现场检查。扩展一个认证单元现场检查人日数不超过2人日,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认证单元,增加1人日。
(2)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认证单元的,要求同10,且每扩展一个认证单元,增加1人日。
(3)对于需在下次年度监督检查前或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产品及型号的,可酌情增加现场检查人日数。
6产品认证证书的变更
认证委托人在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产品名称/型号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产品标准更新可能影响检测结论时,认证委托人应向本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本机构评价变更内容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程度,并根据差异进行补充评审、检验或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本机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6.1 产品认证证书的扩大与缩小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证书覆盖认证单元的范围时,应按11的规定进行。对符合要求的,本机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当企业不能保持某个已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或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时,经确认后应缩小该企业相应的认证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应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7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本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本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认证委托人可以向本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1)证书的暂停和恢复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产品认证资格,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 获证组织不按期接受认证监督的;
2) 监督检查发现获证组织达不到认证要求的;
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不当的;
4) 用户对认证产品质量反映较大,经查实的;
5) 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的;
6) 其他。
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本机构提出恢复申请,本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本机构将撤销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2)认证资格的注销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注销其全部或部分认证资格,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自动提出放弃认证资格的;
由于产品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在过度期内,无法达到标准要求的;
其它主动放弃认证资格的。
(3)认证资格的撤销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全部或部分认证资格,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 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无法满足认证要求的;
2) 整改期满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
3) 认证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的;
4)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证证书的;
5) 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
6) 拒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7) 其他。
8.投诉的处理说明
8.1 CEETC认证部受理投诉方的投诉,并派与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投诉情况调查核实,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方。
8.2 经调查,与CEETC认证行为无关,确系获证组织在体系运行中发生问题时,由认证部根据事实填写《不合格报告》,向获证组织提出对不合格项限期采取纠正措施的正式通知,并将其列入该获证组织下次监督审核内容,通报投诉方。获证组织对以上处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本次调查费用由获证组织承担。
8.3经调查,与CEETC认证行为或审核人员行为有关,应检查CEETC对该获证组织的审核认证工作,调查责任,相关部门制定补救/纠正措施,由认证部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方。本次调查费用由CEETC承担。
8.4 CEETC对受理的投诉负有保密责任。
9. 申诉的处理说明
9.1申诉方对CEETC体系认证有关的评定结果持有异议时,可向CEETC认证部提出申诉,申诉必须在评定结果得出后的 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应预付 2000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以支付与申诉有关的、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申诉事件由CEETC受理,组建申诉工作组,要求工作组均由与被查事项无关的人员组成,并事先征求申诉方的意见。
9.2申诉工作组在 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与申诉方进行一次对话,进一步了解申诉内容,做出申诉处理结论。若申诉方继续要求申诉,申诉工作组将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了解事实。
9.3申诉工作组应在 60个工作日内作出有根据的公正的判断,并出据《申诉处理报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方。在申诉方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申诉后到申诉工作组作出最终裁定前,申诉方有权向申诉工作组进行当面申辩。
9.4如果申诉方仍有异议,可向相关认可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上诉。
申诉处理过程中与申诉方的谈话内容将做详细的记录,申诉方给予确认。
对于申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CEETC体系存在的问题,CEETC将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预防措施并确保其有效性,以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
9.5申诉处理的费用经确认后,由败诉方承担,申诉方为胜诉方时,保证金立即退还申诉方;申诉方为败诉方时,用保证金结清,余款立即退还申诉方,若保证金不足,申诉方有义务自裁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支付给 CEETC。
10.争议的处理说明
10.1对争议的处理 CEETC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于如审核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审核组长和或认证部协同争议各方协商解决。
10.2如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则应书面报 CEETC认证部,认证部根据争议内容责成相关部门解决,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争议双方。
10.3如果当事方与CEETC对某一事物的结果或某一人/事持有异议,在双方协商无效时,可向CEETC认证部提出申诉/投诉。
10.4如果申/投诉方及争议双方与 CEETC对申诉或投诉、争议的处理结果仍持有异议,在双方协商无效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上诉。
注:纯理论、纯技术问题不容争议。
11.组织信息变更通报管理规定
11.1获证组织应建立程序,以确保向 CEETC提供最新的信息,并按 CEETC规定要求及时填写和上报《组织信息变更通报表》(见附件 2),附上必要的资料或说明,主要信息包括: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管理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
(5)有关产品、工艺、环境变化的信息;
(6)有关周围发生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7)有关质量、环境全事故的信息,消费者投诉、政府处罚等情况;
(8)有关在官方检查或政府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和产品不合格的信息,其他违法信息;
(9)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以上信息应及时通报,CEETC将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跟踪监督频次在内的措施和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措施,若因组织隐瞒实情不上报而造成的后果,由组织承担责任。
11.2获证组织指定信息通报联系人,具体负责信息的填报和联系。信息通报须由管理者代表签发。
11.3《组织信息变更通报表》的填写解释权在 CEETC认证部。
11.4获证组织在获证及其认证注册资格变更后,中心将其信息上报相应的认可监管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查询。查询时将认证注册号输入、获证组织名称即可查询有关信息。
11.5 因任何文件都会进行修订,对 CEETC有效版本文件的查看请随时关注 CEETC网站上的最新规定(网址 www.ceetc.cn),CEETC不再另行通知,CEETC不承担因获证组织未及时关注文件内容变更而带来的任何法律责任。
11.6 CEETC认证部负责与获证组织的联络,如需要 CEETC服务时请拨打客服电话:
12.组织对 CEETC发放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管理规定
12.1组织对 CEETC发放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审核通知书、审核计划、文审报告、一阶段问题清单、不符合报告、审核报告、证书保持通知书、证书暂停/恢复/撤销通知书等)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12.2若以上文件和资料发生损坏和丢失,及时与 CEETC联系,可向 CEETC重新获取,但应承担相应的制作费和邮寄费
附件1:
认证标志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获认证的体系 | □QMS □EMS □OHSMS □EnMS □服务认证 □绿色产品认证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 |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方案(请详细描述CEETC认证标志使用的范围、场所、方法,提供必要的图样或影像资料,可附页): |
申请单位: (盖章) |
| 申请单位负责人: |
|
申请备案日期: |
|
CEETC批准备案意见: |
备 注: |
附件2:
组织信息变更通报表
组织名称 |
| 认证 注册号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联系人 |
| 电话 |
| 手机 |
|
EMAIL |
| 传真 |
|
信息通报内容 | 变更内容详述(可另附页) |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体系的更改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是否变更; □组织结构是否变更; □主要工艺/设备是否变更; □体系文件是否变更; □认证产品标准清单是否变更; □产品范围是否变更 □重大环境因素、危险源是否变更;(适用于 EMS/OHSMS) □法律、法规清单是否变更 |
|
2 2.1 2.2 2.3 | 运行情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否合格 □EMS/OHSMS绩效:内、外部监测是否合格 □是否有重大人身安全/质量/环境/安全事故 |
|
3 3.1 3.2 | 顾客的反馈意见 □满意程度是否提高 □是否有申、投诉、政府处罚、媒体曝光情况; |
|
4 4.1 4.2 |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如具备) 用在□产品 □包装 □标签上 □宣传资料□其它 □是否报 CEETC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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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持续有效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有效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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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许可要求的,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如: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开工许可证、资质许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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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否有其他方面的变更(通讯地址、电话、经营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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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 CEETC 是否有意见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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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填报人: 日期: |
填表 说明 | 1.本表以上内容发生变更时,应立即与CEETC通报,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事故随时通报,若因组织隐瞒实情不上报而造成的后果,由组织自行负责; 2.以上各项内容仅针对体系覆盖范围,如有发生,请在“□”中划“×”,并在“主要变更内容详述”栏中将变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附有任何问题,请与CEETC认证部联系。 电话:010-881940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