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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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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已经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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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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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2002]20号)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国家认可制度,加强对国家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认证认可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认可制度是指由国家实施的,对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培训机构、认证人员进行认可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认可机构是指由国家授权的,从事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人员认可的机构。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为建立和实施国家认可制度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制定对国家认可机构的基本要求;(三)负责国家认可机构的设立、授权和监督管理;(四)公布国家认可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五)制定、发布国家认可标志;(六)管理国家认可机构在认可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一)在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通过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关认可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二)通过参加设立在国家认可机构的相关委员会,对国家认可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推动本行业、本部门适用国家认可制度,促进认证工作的发展。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国家认可职能。第七条 国家认可机构的设立由国家认监委进行审批。国家认监委对国家认可机构的基本条件、能力及其相关委员会的组成、章程进行评审后,颁发国家认可机构授权证书。第八条 国家认可机构应当符合相关国际准则要求并具备以...